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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曝光黄河流域四乱典型案件郑州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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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何香奕1

年8月29日,最高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情况,并公布10件涉黄河流域“四乱”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其中河南省郑州市“法莉兰童话王国”项目被行政处罚9次仍然顶风违建,最后被全部拆除。

年7月,水利部决定部署开展全国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用1年左右时间,对河湖“四乱”等突出问题开展集中清理整治。年12月,最高检和水利部共同开展“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专项活动,集中整治黄河流域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四乱”突出问题。

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在8月29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指出,自专项活动开展以来,截止年7月底,检察机关共受理水利部门移交问题线索件,立案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10件。双方协同行动共督促清理污染水域亩,督促清理污染和非法占用河道公里,督促整改拆除违法建筑80.8万平方米,督促清理生活垃圾、建筑垃圾.7万吨。

“专项行动达到了预期目的,黄河‘四乱’突出问题得到初步整治,黄河流域生态面貌得到有效改善,专项行动取得明显成效。”张雪樵表示。

最高检同时公布了十件涉黄河流域“四乱”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其中河南省郑州市“法莉兰童话王国”违法建设破环生态环境一案,存在多个行政机关存在职责交叉、履职不尽责的情况。

年8月,河南省郑州某旅游开发公司在未办理规划、用地等行政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在的黄河滩区建设一个占地.68亩的“法莉兰童话王国”儿童游乐公园。

在公园建设过程中,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国土局于年4月至8月期间对其立案查处4次,作出4份行政处罚。该局4次向惠济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4次裁定由古荥镇组织实施拆除,古荥镇政府责令其停止施工。之后,惠济区环保局、惠金河务局分别对其进行处罚。相关行政机关虽然多次给予行政处罚,但该公园仍继续施工,并建成投入运营,对滩区生态系统造成严重影响,且威胁到黄河行洪安全。

最高检检察委员会委员、第八检察厅厅长胡卫列指出,由于国土、河务、环保、镇政府等部门职责存在交叉,具体问题由多头管理,执法上难以形成有效监管合力,致使问题久拖不决,“检察机关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后,并采取多种方式,督促、帮助其依法履职,最终解决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九次行政处罚没有解决的问题,拆除了全部违建,余亩土地恢复生态地貌。”

“缺乏顺畅有力的管理体制,‘九龙治水’,责任不清,”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李自民表示,目前管理黄河的机构是黄河水利委员会,仅有黄河大堤内有限的监督、调节和管理职权。大堤外两岸的地区则归地方政府管理,地方政府管理中又涉及环保、国土、规划、水利等十多个部门,多头管理、职责交叉。”

李自民还指出,现在还缺乏统一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来治理“四乱”问题。“目前关于黄河保护的规定散见于三十多部法律文件中,这些法律文件内容形式繁杂,缺乏全面、统一、系统的梳理和成熟、完善的规定,不足以解决长期以来流域治理中存在的不同地区、行业、部门的利益冲突和纠葛。”

他还表示,现有的沿黄各省(区)各级地方政府制定的规划互不衔接,缺乏整体有效的战略规划。

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姚文广也坦言,黄河的治理和新时代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黄河水少、沙多、水沙关系不协调的根本特性,是黄河复杂难治的根源,导致了水资源短缺、水旱灾害频发、水生态损害等突出生态问题,决定着黄河治理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

刘东顺表示,水利部将继续开展暗访督查,结合卫星遥感、群众举报、无人机等多种方式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将通过约谈、通报、一省一单方式督促有关地方整改,“对‘四乱’问题严重反弹的,将提请有关省级河长对相关河长、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

附:“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一)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法莉兰童话王国”违法建设破坏生态环境案。检察机关在充分调查基础上依法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并采取多种方式,督促、帮助其依法履职,最终解决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九次行政处罚没有解决的问题,拆除了全部违建,余亩土地恢复生态地貌。

(二)甘肃省岷县“慕丽水岸”茶楼影响行洪安全案。某公司在甘肃省岷县违法搭建观景台并以“慕丽水岸”茶楼名义对外经营,影响河道行洪安全。履行诉前程序后,检察机关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在法院判决前,行政机关主动履职整改,依法强制拆除了违章建筑。

(三)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武家大沟堤坝毁坏影响行洪安全案。黄河支流武家大沟某河段存在非法取土、堤坝被毁现象,检察机关通过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督促监管部门依法履职,促成问题整改,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四)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河道违法建筑侵占黄河河滩影响行洪安全案。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望洪镇辖区滨河大道以东黄河河滩范围内存在李某等建设的四处违法建筑物,威胁行洪安全。检察机关向主管行政机关发出诉前建议后,行政机关积极履职,拆除全部违建。

(五)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河乌斯太段河道违法建设破坏生态环境案。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沿黄河流域河道内存在违规建造民房、修建鱼塘长期占用河道的情形,黄河生态受损。检察机关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将违建鱼塘列入园区建设规划,拟改建为湿地公园。

(六)山西省万荣县汾河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建设破坏生态环境案。山西省汾河万荣段存在4处违法建筑共余平方米及私挖鱼池余亩,破坏了汾河流域生态环境,危及行洪安全。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行政公益诉讼职能,有效督促河道主管机关依法履职。

(七)陕西省府谷县黄河沿线非法排污非法采砂破坏生态环境系列案。黄河府谷段存在非法排污、非法采砂、非法搭建、非法挖鱼塘等问题,破坏黄河生态环境。检察机关通过诉前检察建议推动行政机关开展专项行动,全面整治四乱,实现了“河畅、水清、岸绿、景美”。

(八)河南省三门峡市两矿业公司违规采矿破坏黄河生态环境案。涉案公司所在辖区人民政府及所属职能部门未能充分履职,使违规采矿行为严重破坏黄河生态环境,受损土地长期没有得到有效修复。检察机关依法发出检察建议后,两个矿区共投入余万元进行生态修复,效果良好。

(九)青海省化隆县查甫河、黑城河等河道垃圾污染破坏生态环境案。化隆县境内的黄河一级支流查甫河、黑城河、巴燕河、石大仓河、昂思多河等河道两侧及部分桥涵周边存在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现象,严重污染河道环境。检察机关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并积极跟进监督,促使问题最终解决。

(十)四川省若尔盖县白河唐克镇段河道垃圾污染破坏生态环境案。黄河支流白河若尔盖县唐克镇段河道内堆放了大量生活及建筑垃圾,造成严重污染。当地检察机关向主管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积极履职,最终清除了垃圾并建立了长效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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